
常常在各种媒体能看到或听到:公民责任,单位(企业)责任,社会责任,政府责任,国家责任
这些名词。
也常有疑惑。好象自己、好象不少人常混淆或迷惑于这些词语的内涵和使用。
今天尝试着从互联网络搜集汇合一点这些词语的阐述、解释或内涵:
公民责任:“组织责任”的对称。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中使用的术语。指公民对于因其违反法律义务而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其根本特征在于主体是公民,不包括组织。因为该民法典调整在满足物质与文化需要方面公民与社会主义组织之间以及公民彼此之间发生的民事关系。所以,公民是最主要的主体。该法在对损害的责任规定上,也区分了公民的责任和组织的责任。按照该法典规定,如果公民能够证明损害不是因他的过错造成的,他就不负责任。
来源:http://www.ndcnc.gov.cn/datalib/2003/NewItem/DL/DL-458623
和谐社会与公民责任 来自光明网的阐述。
团体责任,企业责任 ,社会责任 的阐述互联网络有很多。大家可自己去搜索阅读。
政府责任:政府责任是一种有限责任。
“负责任的政府”有三重意思。
第一,政府负的是有限责任。政府和公司一样,不可能负无限的责任。一个良好的政治制度也不应该让政府去负无限责任。不管出天大的事,问责都是追问有限责任。梁启超谈论君主立宪时,曾说“必君主无责任,然后可以责诸大臣”。因为君主若是行政上的最高首脑,就必将为政治过错承担最终责任。所以古代的皇帝经常下罪己诏,自己出头挨骂。这就是一种很危险的无限责任,等到罪己诏不管用,政权就危急了。所以我讲为什么一个良好的行政制度,不该允许、也不应鼓励地方把自己权限内的问题提交到上级权力部门去。因为这等于陷上级政权于不义。
第二,政府的有限责任,意味着有限的权力。一种通常看法认为分权的目的主要是制衡权力不致滥用。这个目的看起来好像是专门对付政府的。其实不是。分权还有一个对政府非常有利的目的,就像私人老板把钱拿到公司来接受产权上的限制,就能豁免经济上的无限责任一样。政府也必须把权力拿出来接受限制,才能获得一种长远的稳定性。
比如立法机构如果不和政府分开,政府的错就是立法者的错。而代议制度下立法者是“人民”。国家的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来源于人民。人民如果错了,整个政权的信用与政治合法性就可能彻底破产。所以君主立宪的意思就是请不要给君王犯错的机会,民主立宪的意思就是不要给“人民”犯错的机会。要把这“机会”给政府,这样立法和司法部门就可以比较超然。天大的问题换一届政府就行了,不用换国家。这就像公司两权分离,换经理就是了,不必换董事会。
第三,有限政府,必须是指每一级政府都是有限政府。君王无责任,才能责诸大臣。同样的道理,中央无责任才能责诸地方,省市无责任才能责诸州县。所以一个“有限责任”政府还特别需要纵向上的分权。
地方官员的权力为地方的人民所授,公法上把各级政府的独立权限分清楚。这样该地方负责的事就不必请示汇报。不该它负责的事就老老实实服从和配合上级。当问责问到那一级,才会顺理成章,不会有替罪羊,也不会因为害怕当替罪羊而相互推诿责任。
我们20多年来的体制改革,其实就是一种地方分权的改革。但这种分权只是下放式的。下放的意思是“产权”还在中央,理论上随时可以调整、也可以随时干预。这样中央政府理论上仍然是一切政治责任的最终归咎点,最低限度也是个用人不当的错,所以目前推行的“问责”制是一个深化责任政府的契机。只有把下放式的分权,变成宪政式的分权,上对下的问责,才能问个理直气壮,问得明明白白。
来源:http://www.zgny.com.cn/ifm/consultation/show.asp?n_con_id=19340(中国农业网)
国家责任:国家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的支出等,这些都是国家责任范畴内的,也自然是政府责任内的事务。去搜索寻找吧。会有收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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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赠一健康格言,感谢阅读本文:
人是靠食物,靠营养活着,不是靠药活着。
: 天下








